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祥,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申请人:郭建兵,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齐祥与被申请人郭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7民初35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齐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建兵价值31,969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郭建兵价值31,969元的财产采取的冻结、扣押、查封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葛 命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