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水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南侧姚家路口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56646850XT。
法定代表人:杨明京,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崔水站与被告河南东升兴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2021年7月19日,原告崔水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崔水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崔水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