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新源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贺斌,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楚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益阳市,系该支行风险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项。
被告:王小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沅江市。
被告:彭连知,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沅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与被告王小平、彭连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