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
负责人:胡显勇,该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汝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邱满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增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申请执行邱满福车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509207.63元、支付利息及罚息、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2344.4元的金钱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邱满福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对被执行人邱满福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中72号701房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邱满福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增江大道中72号701房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交易金额为474820元,该款需退拍辅费4748.2元、退评估费4100元以及扣除本案执行费6800元,剩余459171.8元的案款将全部退至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埔支行提供的账户上。
本院查明
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及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以及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粤0112执64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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