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杨杏,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吴石与被告杨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吴石2021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石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