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103254165793003,地址河南省嵩县白云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夏俊飞。

委托代理人:卢锋娜,该行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田璐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九福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103070992072621,地址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大道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郑彩芹。

被告:郑彩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郑瑞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璐航、洛阳九福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郑彩芹、郑瑞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卢锋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璐航、洛阳九福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郑彩芹、郑瑞芹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田璐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合同内年利率11.528%,超期利率17.272%;2、被告洛阳九福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郑彩芹、郑瑞芹对该笔贷款的偿还负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保全费及诉后所产生的利息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四被告均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5日被告田璐航在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嵩西支行贷款2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1.528%,超期按原利率加收50%即超期利率17.272%,由被告洛阳九福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郑彩芹、郑瑞芹对该贷款的偿还负连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条、第六百九十一条、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田璐航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按照年利率11.528%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自2020年12月25日按照超期年利率17.27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洛阳九福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郑彩芹、郑瑞芹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400元,由四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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