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宝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执行人:陈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宝玉与陈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陈树林名下号牌为川AA××××、川A7××××的汽车两辆,但本次查封均系轮候查封,故无法进行处置。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剩余执行标的为货款67000元、违约金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38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