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蒙国亚,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执行人:覃凤明,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蒙国亚与被执行人覃凤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3民初1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覃凤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蒙国亚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

请求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覃凤明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覃凤明支付申请执行人蒙国亚装修款250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275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凤明的不动产、车辆、存款、股票信息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结果、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权利和义务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覃凤明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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