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利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被执行人:窦铁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利伟与被执行人窦铁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鲁078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1550元。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状况也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1、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启动网上总对总查控措施,分别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有价证券,经核对协助执行单位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
2、2021年2月15日,本院启动线下传统查控措施,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张贴执行通告、实地调查等措施力促本案被执行人履行债务。
3、2021年6月21日,本院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无需发布悬赏公告。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5、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且其名下确无银行存款,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078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