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宋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申请人:密山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382565187853Q,住所黑龙江省鸡西市密山市密山镇新河村。 法定代表人:杜延凤,职务:厂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菲与被申请人密山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宋菲明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密山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的烘干塔、锅炉、钢构库房,保全数额480000元。申请人宋菲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48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密山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烘干塔、锅炉、钢构库房,期限为三年。 二、密山市隆鑫米业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920元,暂由申请人宋菲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运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伊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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