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晓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
被告:张文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老边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821123753H
法定代表人:李广研。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晓双与被告张文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晓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