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案外人):秦国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万三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华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全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书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盛新园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海莲,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华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舞钢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红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姚华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吴国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盛新园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舞钢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姚华民、吴国稳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秦国莉对本院查封遂平县假日广场11-D03号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秦国莉称,贵院查封的遂平县懿丰假日广场11-D03号房产系其拆迁安置房,其系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故请予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秦国莉提供的证据显示,2012年12月19日,秦国莉与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签订回迁安置选房协议,合同约定遂平县懿丰假日广场D座东单元十一层C户房产为秦国莉的回迁安置房。

2020年10月28日,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与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盈懿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懿丰油脂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超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惠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恒盈懿丰农牧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泰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市盛新园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百缘面业有限公司、舞钢国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姚华民、吴国稳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豫17执553号执行裁定,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秦国莉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经与河南省懿丰置地有限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回迁安置选房协议,其对上述争议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请求中止对该房产执行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对遂平县懿丰假日广场D座东单元十一层C户11-D03号房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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