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         被申请人:石某某,女,汉族,现住阳泉市矿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许某某与被申请人石某某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申请人许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许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成芳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晓敏 书记员    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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