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对原告沙庆和与被告沙庆华、沙庆云、张勇、沙龙、沙琳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京0112民初263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京0112民初26317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原告沙庆和负担(已交纳)。”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原告沙庆和负担31900元(已交纳),由被告沙琳负担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王晓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宿鹏涛 书 记 员 郭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