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293008265921),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前进街20委。 法定代表人:马延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丽,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延寿县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 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学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