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文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黑龙江省依兰县人,自由职业,住海**省**亚市。
原告:黎永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海**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自由职业,现住海**省**亚市,系原告丁文彬的妻子。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来,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方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海**省**方市,住海**省**方市方市。
法定代理人:方某2,男,汉族,1953年6月28,广**省惠来县,住海**省**方市省东方市,系方某1父亲。
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方市**所镇海榆**线**侧**方涛昇国际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忆,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书能,海南万理(陵水)律师事务所。
审理经过
原告丁文彬、黎永喜诉被告方某1、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文彬及黎永喜委托诉讼李天来,被告方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2,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书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丁文彬、黎永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从2017年3月份起,以每个月租金1900元计付直至恢复原状完毕。事实与理由:两原告购买了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东方市海榆西线西侧的"东方海湾涛昇国际"小区,房号为C1栋1110室。2012年10月17日,双方签订《东方市海湾涛昇国际住宅订购协议》,两原告全款购买了上述房屋,并于2015年9月10日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两原告取得房屋钥匙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装修费85212元,随后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2017年1月20日,原告发现自家房屋屋顶漏水与被告方某1无法协商,便报给物业处理,物业查看后确认漏水是事实,但因临近春节,工人回家过年无法及时维修,于是两原告、被告方某1、物业三方协商检查漏水原因事宜,因需要砸开被告方某1的地板砖,被告方某1提出:要求物业向其赔偿3000元,瓷砖等材料由其自选,物业不同意,因此检查漏水原因的事宜搁置。因漏水还在继续,而且越来越严重,原告要求被告方某1关掉水阀,停止侵害,被告方某1不同意,导致现在原告房屋屋顶和墙面多出漏水长毛、屋内的灯因房屋漏水已坏,空调等家用电器无法使用,原告的租户也因房屋漏水退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两原告认为,现在房屋漏水原因,经司法鉴定,是由于被告方某1给水管道漏水的原因,故由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恢复原状,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维护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方某1辩称:2016年5月,我更换厕所马桶,但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害。我里面已经积水,墙壁都受害了,我比其他人更关心,物业人员来我家都冲茶,我欢迎他们,我多次请12345来解决问题。我跟开发商买的是精装修房子,我不动一粒沙,你们来测压的时候水管就爆裂,你们说我没有开门给你,你们说我们没有配合你,是不真实的,我上面的房屋到处都是裂缝漏水,这属于开发商的问题,与我们无关。
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方某1房屋给水管道漏水,原因不明。关于被告方某1不配合维修的问题,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当时原告报告漏水后,包括原告1110业主和物业都找了被告方某1,要求查看漏水原因,进行维修,当时商量的结果是被告方某1提出要求瓷砖原来怎么样就要怎么样,还要给3000元才同意我们进入维修,后来没有协商下来,原告房屋继续漏水,我们就把1210房的水停了,他们就闹到派出所说我们违法,我们后来又把水打开给1210房,修又不给修,半年后损失扩大了,责任谁承担。对于原告的辩论意见我不认同,你要看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推定给水管漏水,是哪个部位漏水,打开之后才知道修哪里。我还是那句话,找到漏水点确定是谁的责任,赔偿损失实际上就是恢复原状的费用,这个要评估预算,租金损失我认为是被告方某1扩大损失的结果,如果当时维修了就不会拖到现在。因此,责任在于被告方某1。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开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本院认证如下:1、东方海湾涛昇国际住宅订购协议,证实两原告向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购买涉案房屋的事实;2、收据,证实两原告已按约定全额缴纳房款、缴纳相应税费并已入住使用房屋;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证实两原告已按约定全额缴纳房款、缴纳相应税费并已入住使用房屋;4、税收完证明,证实两原告已按约定全额缴纳房款、缴纳相应税费并已入住使用房屋;5、建筑业统一发票,证实两原告装修房屋的费用;6、房屋所有权证,证实两原告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7、证明,证实两原告的房屋已漏水,原告曾向物业及楼上主人反应并希望得到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等基本事实;8、证明书,证实东方温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9、房屋租赁合同,证实两原告租赁房屋的租赁期限、租金为每月一千九百元;10、照片,证实房屋因漏水遭受损害情况;11、视频,证实房屋屋顶、灯等因漏水而遭受损害的情况;12、涛昇国际C1栋-1110房司法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可以得出原告房屋漏水是被告方某1给水管道损毁的问题,以及造成原因的漏水部位,漏水责任承担人为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于2012年10月17日,与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东方市海湾涛昇国际住宅协议》,购买了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房号为C1栋1110室,并全部给付了购买房屋的房款331500元,原告于2015年9月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6年5月,被告方某1对其卫生间原坐便器的修改是在原卫生间地面上加高安装马桶,给水管仍用原马桶排水管,据此,被告方某1并未对给水管给予改造。2017年1月10日原告入住以后发现居住的房屋有漏水渗水现象。造成原告不能正常居住,并从2017年3月份起在外租房每月租金1900元,经本院委托海南汇国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鉴定,原告涛昇国际C1栋-1110房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原告渗水房屋是由于被告方某1即1210房现有的给水管渗漏导致。也就是说由于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的责任导致引起原告的房屋造成渗漏现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位于被告方某1楼房给水管道漏水是被告方某1的责任还是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的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报告结论,原告的房屋渗漏是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交付的房屋施工过程损毁导致给水管渗漏;被告方某1楼房夹层中间积水,损害了原告的房屋。根据鉴定报告7.1证实,虽然被告方某1对其卫生间原坐便器的修改仅在原卫生间地面上加高安装马桶,给水管仍用原马桶排水管,据此,被告方某1并未对给水管给予改造。根据7.2的描述原告房屋的漏水部位为楼顶漏水,楼上的渗水部位为楼下渗水,而卫生间漏水现象并不明显,卫生间顶板仅存在一处漏水痕迹,其他房屋的漏水现象更为严重,漏水点不应是在卫生间,否则卫生间的积水应最多,渗水现在应最为严重,因此被告方某1更换马桶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方某1恢复原状,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方某1房屋漏水部位为卫生间,至厨房给水管处,而原告与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购买的是精装修房,房屋水管的铺设属于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施工过程损毁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更换给水管道的,并给予赔偿。赔偿原告房屋租金是从2017年3月起算,按每月房租1900元计付直至恢复原状为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
天内,恢复原告房屋的原状,即更换被告方某1渗漏的给水管道;
二、限被告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从2017年3月起每月按1900元支付给原告,直至恢复原状为止;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方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鉴定费以实际交纳为准,由被告东方市八
所富东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