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许玉娟(系曹某某、曹某某之母)。 被执行人: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湘1023民初48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于2021年0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 2021年05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0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05月12日和2021年7月13日我院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1年6月8日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兴管理部、永兴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查明曹某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股权、无证券、无车辆等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未能提供。 2021年05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曹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曹某某、曹某某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07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75万元,尚有4.75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曹某某、曹某某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熊 赟 审判员 张臣晖 审判员 李文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曾**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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