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绪伦(别名杨杰),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现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杨绪伦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2021)黔2625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并处罚金1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于2021年9月6日、9月8日、9月22日分别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完毕其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