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会理昊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城南街道南阁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5MA6BDCRX3F。
法定代表人:李明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凌德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四川省会理县人,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会理昊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凌德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会理昊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会理昊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会理昊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