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某某。 被告:张某某。 被告:黄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黄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钱某某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1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牛江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晓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