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被告:付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潢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付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王xx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