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30楼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85619E。 法定代表人:林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敬德,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敬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唐敬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敬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75064.43元,利息2969.34元及逾期利息464.35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7.97%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从2020年6月22日起至全部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唐敬德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为×××7959)的汽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仲裁费628元、执行费119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唐敬德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000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含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唐敬德应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胡中岳 审判员  曹 波 审判员  刘少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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