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西林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西社区石洲中路55号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005。 法定代表人:张刚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英,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金蕾,广东益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莞市科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天堂围村长岭工业区第二幢厂房1号。 法定代表人:皮崇辉。 被告:皮崇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西林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林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科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迪公司)、皮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云英、查金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科迪公司、皮崇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西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立即支付货款22219元及逾期利息402.72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从2019年8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专业生产各类环保板材、建筑装饰材料等产品的企业,被告皮崇辉多次在原告处采购各类板材产品,原告依约送货至被告东莞市科迪家具有限公司,货款结算方式不固定,有的以被告皮崇辉个人付款,有的是以被告东莞市科迪家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付款,因经营不善,二被告尚有2019年7月份货款22219元未付,原告虽多次催款,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科迪公司、皮崇辉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西林公司主张与科迪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科迪公司是通过微信向西林公司直接下订单采购板材,西林公司再按照科迪公司的要求通过货拉拉将货物送至科迪公司,西林公司在送货时带刷卡机,科迪公司签收后,由皮崇辉或其老婆刷卡付款。科迪公司尚欠西林公司2019年7月份的货款22219元未付。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提交了《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为凭。 西林公司提交的送货单显示,抬头为西林公司,客户为东莞科迪,载明了商品品名规格、数量、单位、单价、金额等。西林公司主张收货人是货拉拉的司机的签字,签字后会将送货单拍照通过微信方式发给科迪公司确认。经核算,2019年7月份送货单总金额为22311元。西林公司主张因退了科迪公司92元的封条费,故科迪公司尚欠货款为22219元。 庭审中,西林公司主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按照交易习惯是现结或月结。西林公司还主张最后一次送货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送货后在微信中多次向科迪公司催款,因此,逾期利息起算点为2019年8月1日。 以上事实,有西林公司提交《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两被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西林公司提交的《送货单》、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足以证明西林公司与科迪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西林公司向科迪公司供应了价值22219元的货物,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科迪公司应在收取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本案尚无证据显示科迪公司有向西林公司支付案涉货款。故西林公司要求科迪公司支付货款2221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逾期付款利息,科迪公司未能按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西林公司要求科迪公司从2019年8月1日起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2019年8月20日开始,贷款利息的基本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浮动利率,对西林公司要求按贷款利率4.35%标准,本院不予以支持。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以2221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西林公司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皮崇辉的责任,科迪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皮崇辉为唯一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皮崇辉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科迪公司的财产,故皮崇辉应对科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科迪家具有限公司、皮崇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西林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219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2219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西林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科迪家具有限公司、皮崇辉负担350元,原告深圳西林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进 人民陪审员  刘德明 人民陪审员  梁晓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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