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跃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被告:韩晓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董跃宗与被告韩晓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诉称

董跃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合伙现金10万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合伙债务10万元。事实和理由如下:董跃宗与韩晓雷是2014年8月29日开始合伙承包内蒙古创源公司土建工程,到2014年11月30日散伙。现在需要解决的是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以及董跃宗多支付合伙现金问题。原本是韩晓雷和刘军、樊广志三人合伙承包了董跃宗的部分工程。因为刘、樊二人没有资金,他们三人合作半路,刘、樊二人祈求董跃宗承接了刘、樊二人和韩晓雷的合伙关系。董跃宗、韩晓雷就这个基础,合作了两个多月,因为亏损而散伙。但是韩晓雷一直拖延不肯算账。根据董跃宗掌握,韩晓雷多拿走合伙期间几百万现今。但是根据双方账目记载不一致,该数字需要算账才能确定。合伙本身就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有账可以重算。韩晓雷拒绝出面算账,而且手里持有不正当的文字

手续,导致合伙不能结算。尤其董跃宗多支付的钱应该依法返还。董跃宗、韩晓雷合伙盈亏私下没法结算,董跃宗账面反映亏损超过投资。基于上述,根据《民法典》第967条、969条、972条和978条等规定,董跃宗提出以上合伙协议纠纷的诉请,请求依法与韩晓雷算账。

被告辩称

韩晓雷辩称,韩晓雷与董跃宗借款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民事诉讼。因董跃宗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已驳回上诉。根据民诉法第247条之规定:“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后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同一个民事案件无论任何案由,坚持一事不再理以及禁止重复起诉为原则。请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驳回董跃宗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案中,经本院向董跃宗询问,董跃宗与韩晓雷之间的经济纠纷基础系由双方基于合伙合同关系,继而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并签订《还款协议》。韩晓雷已于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净月开发区法院)提起诉讼(案件案号为(2020)吉0194民初1408号),本案之诉与韩晓雷在净月开发区提起之诉均基于上述同一事实而产生,且上述两件案件具有关联性,因净月开发区法院已受理韩晓雷诉讼,故就本案应移送至净月开发区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