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谌丽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宾彪,西昌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袁学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被告的女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系被告的女儿。
审理经过
原告谌丽叶与被告袁学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谌丽叶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谌丽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谌丽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谌丽叶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昌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起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