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洪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曾志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洪前与被告曾志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被告曾志春去向不明,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裁定将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并于2021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向被告曾志春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洪前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洪前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洪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洪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