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宜南,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
被告:李永会,男,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咸阳崎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东环路北段(庄头工业区)。
审理经过
原告胡宜南与被告李永会、咸阳崎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2021年6月25日原告胡宜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宜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宜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胡宜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