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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海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仓兴路1号1号楼33幢F1-1号。

法定代表人傅智建。

审理经过 原告章森(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浙江海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建胜独任审判。202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森已到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告系被告员工,于2018年9月原告入职被告处。2020年6月,原告提出离职,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需要向原告支付工资等补偿合计6万元。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该协议,现维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离职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剩余4万元工资。

被告辩称 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处员工,于2018年9月26日入职被告处,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9月26日至2021年9月25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自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该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岗位为地产投资部门,月工资为10000元,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述其在被告处实际工作至2020年6月16日。2020年7月,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作为甲方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内容如下:“乙方于2018年9月26日始入甲方公司工作。现甲、乙双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提前解除双方于2018年9月2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具体协商结果如下:1、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正式解除,乙方的工资,加班费等结算至该日。2、乙方的社会保险待遇截止至2020年6月底。3、乙方按规定于2020年6月19日签办理完结工作交接及相关离职手续,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则相关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4、甲方指派相关人员配合乙方的工作交接和手续的办理,并在乙方办理完结交接手续的当天出具相应的离职证明。5、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向乙方支付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向乙方支付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于2020年9月15日之前向乙方支付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前述费用包括一切赔偿、补偿费用及工资、加班工资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双方即按协议约定时间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与乙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他争议和未结事宜,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不限于仲裁、诉讼、索赔、申诉等形式)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其他请求。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1年3月5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原告6万元。同日,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杭余杭劳人仲不(2021)5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该案。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双方就案涉补偿款的具体构成、金额及支付时间做出明确约定,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故原、被告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约定,按约履行相应义务。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应当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20000元,于2020年8月15日之前支付20000元,于2020年9月15日之前支付20000元。现原告主张被告仅按约定支付了20000元款项后,再无支付其他剩余款项,结合原告提交的银行流水,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反驳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协议约定支付工资4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浙江海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章森工资补偿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浙江海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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