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 法定代表人:庄学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鲲,湖北言达(汉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德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双成,男,汉阳区江堤街道江博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王德胜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大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伊雅茜 书记员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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