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陶文康,该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毅,扬州市江都区宏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鑫林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周斌,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扬州市鑫林机电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78元,由原告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横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 俊 人民陪审员 董 雯 人民陪审员 谭玉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溧波 书 记 员 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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