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保德县华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德县东关镇府前街
法定代表人:王瑞花,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袁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义门镇人,现住原籍。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保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袁建军在保德县保兴钙业有限公司有股份,出资比例为40%,出资金额8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执行人袁建军在保德县保兴钙业有限公司享有的40%的投资权益、股权红利等所有产生的收益95万元。
二、冻结期间被执行人袁建军不得擅自处分、转让被冻结的投资、股权及所有项目的收益。
三、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