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长沙卓广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湾田国际建材城石材区二期A9栋2楼4号。
法定代表人:易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作先,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斌,湖南五湖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精工御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岳屏镇东湖村十二组衡山科学城A2栋3楼。
法定代表人:姚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长沙卓广石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精工御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湘0112民初5988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精工御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3万元,因本案原、被告已达成调解,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长沙卓广石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长沙卓广石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精工御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23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刘庆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