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周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诗,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王玉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吴江市海丰喷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红安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 被告:王玉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李冬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凌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经济开发区南区(茅塔村)。 法定代表人:王玉林。 被告:陈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窦柏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吴江市宏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民营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 被告:江苏省苏州市丰灵诺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利群村2组。 法定代表人:蒋新荣。

审理经过

原告周鹏与被告张洪、王玉兰、吴江市海丰喷织有限公司、王玉林、李冬花、苏州凌志纺织有限公司、陈宏、窦柏林、吴江市宏悦纺织有限公司、苏州市丰灵诺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周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鹏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姚松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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