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蔡德新,化名“李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德新、熊阳欣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湘062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6日移交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蔡德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蔡德新3个银行开户信息,查询到其中的2个账户上有存款121262.22元,本院予以冻结并扣划;查询到财付通有少量款项,本院予以冻结;查询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

2021年6月26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蔡德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房产。

2021年6月26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蔡德新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余额。

2021年7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蔡德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7月26日对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221262.22元,已经执行到位121262.22元,除上述部分财产外,目前另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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