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素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吴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谭素芬与被告吴头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素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头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素芬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报酬9310元,同时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止的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承接汽贸城外墙漆工程,委托原告算其工程量,承诺支付原告报酬 9310元。原告为被告所做工程量进行了计算,被告本应如约支付原告报酬。被告以暂无钱支付为由,于2020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到期后,被告并未将款项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吴头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和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6日,被告吴头平向原告谭素芬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欠谭素芬工程结算费用9310元,在2020年6月1号之前付清,到此时间未付,按月利息2分累计计算。欠款人:吴头平,身份证号:4302241975××××××××,日期:2020年5月6号”。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谭素芬为被告吴头平提供劳务,被告吴头平理应给付报酬。被告吴头平向原告谭素芬出具的欠条明确载明欠付劳务费金额,故原告主张支付劳务费931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实质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标准过高,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头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素芬支付款项931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0年6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头平负担,并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谭素芬。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毅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颜 逸 书 记 员 彭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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