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献民,男,汉族,1968年12月28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牛绍欣,男,汉族,1961年10月10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朱桂民,女,汉族,1962年06月06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18)豫0391民初154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务人牛绍欣、朱桂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献民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牛绍欣、朱桂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绍欣、朱桂民的银行存款72673.5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