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丽霞,女,1987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正定县人。 被执行人:齐振庆,男,1965年1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齐月辉,男,1988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孙领风,女,1963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于丽霞与齐振庆、齐月辉、孙领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执9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齐振庆名下车牌号为:冀AQV168五菱牌汽车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齐月辉名下车牌号为:冀A0260Z帕萨特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冀A9934D奥迪牌汽车一辆;因被执行人齐振庆、齐月辉、孙领风拒不履行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23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继续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齐振庆名下车牌号为冀AQV168五菱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齐月辉名下车牌号为冀A0260Z帕萨特牌汽车一辆及车牌号冀A9934D奥迪牌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三、限被执行人齐振庆、齐月辉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七日内将上述车辆交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依法处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邱俊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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