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住所地:昭平县昭平镇西宁北路2号。
负责人:徐淑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拔勇,该行干部。
被告:莫仁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昭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平县支行与被告莫仁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以被告主动还清贷款本息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动还清贷款本息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也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和方法,既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