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哲,系该联社职工。
被申请人:曹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被申请人:石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8年9月20日,曹全和石翠平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7000元,期限为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该笔借款为重组贷款,年利率4.35%。如贷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贷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和信贷系统截屏各1份。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曹全和石翠平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7000元,支付至2021年8月20日前利息8149.98元。并从2021年8月21日起以本金57000元为基数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曹全和石翠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7000元,截止2021年8月20日利息8149.98元,合计65149.98元。并从2021年8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30%给付利息。
申请费476元,由被申请人曹全和石翠平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