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永焘,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李超,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焘与被告李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焘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超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焘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永焘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如古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平林 书记员 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