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告:张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闯与被告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付给借款8500元、利息1500元,合计10000元;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国向原告借款8500元、利息1500元。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就是不兑现。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国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原告举证

原告高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条一张、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告张国未到庭,无法质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国因资金紧张向原告高闯借款,原告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方式支付借款8500元,后被告于2020年12月1日书写了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被告偿还了200元,余款一直未还。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300元,其余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国向原告高闯借款,原告以转账方式支付了借款,被告也出具借据予以确认,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国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诉讼费用。

被告张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闯借款83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国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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