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景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林省通化市。 被执行人:郝和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景新与被执行人郝和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8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景新于2021年1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和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郝和利名下有无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郝和利名下无有价证券、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的情况;经查,本院将被执行人郝和利名下在吉林银行的账户内242.66元冻结、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内160.16元冻结,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不需要扣划;经查,被执行人郝和利名下有车牌号为吉ECM871的汽车一辆,上述车辆已于2018年转出; 三、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郝和利名下在梅河口市有无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的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郝和利名下有房产、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郝和利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总计4087.45元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郝和利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已冻结的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和已扣划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郝和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郝和利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杜景新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杜景新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海军 审判员 刘忠强 审判员 张秀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叶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