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顺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照镜居民区。 原告:孟金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被告:高武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顺照、孟金荣诉被告高武清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顺照、孟金荣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顺照、孟金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顺照、孟金荣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献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