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宁夏中卫金岭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与被告宁夏中卫金岭塑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