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张×,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诉。
本案诉讼费55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