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文虎,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兴,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负责人:王玮,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新疆方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第三人:赵正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盐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文虎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办公室,第三人赵正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文虎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文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文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元,由原告张文虎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石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宇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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