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平安金融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10930720。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委托代理人:林斌晶、徐绍全,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沈朝权,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朝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9)浙0329民初30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沈朝权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80143.84元、保险费5516.77元及违约金(以80143.84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理赔款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947元及执行申请费2879.9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沈朝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沈朝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沈朝权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和有价证券等财产,银行账户仅有小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浙AU92**号海马牌小型汽车,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491.03元,已扣缴执行费、罚款。截至2021年4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沈朝权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司法拘留15天以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限制出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沈朝权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除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浙0329执14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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