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玢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周生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中国农业银行工作人员,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玢汕与被执行人周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洪江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湘怀洪证字第153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生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生辉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玢汕自愿同意被执行人周生辉用工资、奖金等各种款项来偿还本案债务,直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1281执恢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