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明芬,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石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诚亮,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乐山路27号财富汇金融中心1层01、02号商铺、2层01号商铺、3层01号商铺、39-45层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蒋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苏,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玉才,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范明芬与被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2021年7月2日,原告范明芬以被告更正调整好原告的征信逾期记录,原告最新的征信报告中诉争贷款已不显示逾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范明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范明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