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德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曲靖市麒麟区人,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云南元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靖市麒麟区南宁街道彩云路云岭桂园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325223595M。法定代表人李浩,董事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人张德诚与被执行人云南元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做出的(2020)云0302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德诚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0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11月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247876,执行费3618元(未预缴),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元通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控制。查无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42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王 俊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昆琼